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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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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條約
發布時間:2020-03-26 09:17:18     點擊量:6916次    作者:管理員   分享到:

  [續第十二條]

 ?。?span lang="EN-US">3[禁止的其他要求]除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要求外,任何締約方不得要求本條所指的請求必須符合其他要求。

  (4[證據]商標主管機關對所稱須更正的錯誤是否確系錯誤產生合理懷疑的,任何締約方均可要求向其商標主管機關提供證據。

 ?。?span lang="EN-US">5[商標主管機關的錯誤]締約方商標主管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改正本機關的錯誤,或被要求改正其錯誤時,不收任何費用。

  (6[無法更正的情況]任何締約方均無義務對其法律無法糾正的錯誤適用第(1)款、第(2)款和第(5)款。

  第十三條 注冊期限及續展

 ?。?span lang="EN-US">1[續展申請所載或所附的說明或項目;收費]a)任何締約方均可要求注冊的續展須以提交申請為前提并且申請中須注明下列某些或全部項目:

  (一)要求續展的表示;

 ?。ǘ┳猿钟腥说拿Q和地址;

  (三)有關注冊的注冊號;

 ?。ㄋ模┚喖s方選定的、有關注冊的申請日期或有關注冊的注冊日期;

 ?。ㄎ澹┳猿钟腥擞写砣说?,該代理人的名稱和地址;

  (六)注冊持有人有聯系地址的,其聯系地址;

 ?。ㄆ撸┚喖s方允許對商標注冊簿中登記的某些商品和/或服務的注冊辦理續展而且有些種續展申請提出的,申請續展的記錄在案的商品和/或服務的名稱或未申請續展的記錄在案的商品和/或服務的名稱,按《尼斯分類》的類別分組并按該分類的類別順序排列,每組商品或服務之前應標明該組所屬的《尼斯分類》的類別編號;

 ?。ò耍┚喖s方允許注冊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員對續展提出申請的,該人的姓名和地址;

 ?。ň牛┳猿钟腥嘶蚱浯砣说暮炞郑m用上述第(八)目規定的,應提交該目所指人員的簽字。

 ?。?span lang="EN-US">b)任何締約方均可要求向其商標主管機關繳納請求續展的費用。一旦首次注冊期或任何續展期的注冊費用已支付,不得要求就上述期限再支付維持注冊的費用。就本項之目的,與提供聲明和/或使用證據有關的費用不視為是要求支付維持注冊的費用,因而不受本項的影響。

  (c)在不違反《實施細則》規定的最短時限的情況下,任何締約方均可要求在締約方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向商標主管機關提交續展申請,并交付(b)項所指的相應費用。

 ?。?span lang="EN-US">2[呈交]關于續展申請呈交格式,下列情況下任何締約方均不得駁回申請:

 ?。ㄒ唬┮詴嫣峤坏纳暾?,在不違反第(3)款的前提下,所用格式相當于《實施細則》規定的申請格式的;

 ?。ǘ┚喖s方允許以傳真向商標主管機關傳送文函,而申請亦是如此傳送的,在不違反第(3)款的前提下,如此傳送產生的紙質副本相當于第(一)目所指的申請的。

  (3[語文]任何締約方均可要求續展申請以商標主管機關接受的語文書寫,或以其接受的數種語文之一書寫。

  (4[禁止的其他要求]除第(1)款至第(3)款所指的要求外,任何締約方不得規定續展申請必須符合其他要求。尤其不得提出以下要求:

 ?。ㄒ唬┨峁┤魏紊虡藞D樣或其他相當于商標的物品;

  (二)提供證據,證明在另一締約方商標注冊簿中該商標已注冊或其注冊已續展;

  (三)提供關于商標使用的聲明和/或證據。

  (5[證據]商標主管機關對續展申請所載任何說明或項目的真實性產生合理懷疑時,任何締約方均可要求向商標主管機關提供證據。

  (6[禁止實質性審查]任何締約方不得為實施續展而就注冊進行實質審查。

 ?。?span lang="EN-US">7[有效期]首次注冊有效期和每期續展的有效期均為10年。

  第十四條 擬駁回情況下的意見表達

  商標主管機關如未給予申請人或請求方在合理時限內就其擬議駁回發表意見的機會,一律不得完全或部分地駁回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之下的申請或請求。

  第十五條 遵守《巴黎公約》的義務

  任何締約方均應遵守《巴黎公約》中有關商標的條款。

  第十六條 服務商標

  各締約方應對服務商標進行注冊并適用《巴黎公約》中有關商標的各款。

  第十七條 實施細則

  (1[內容]a)本條約所附《實施細則》提供與下列各項有關的規則:

  (一)本條約明確定為“《實施細則》規定的”事項;

 ?。ǘ┤魏斡兄趯嵤┍緱l約條款的細節;

  (三)任何行政要求、事項或程序。

 ?。?span lang="EN-US">b)《實施細則》還包括“國際書式范本”。

 ?。?span lang="EN-US">2[《條約》與《實施細則》的抵觸]如本條約條款與《實施細則》條款發生抵觸,應以前者為準。

  第十八條 修訂;議定書

 ?。?span lang="EN-US">1[修訂]本條約可由外交會議修訂。

 ?。?span lang="EN-US">2[議定書]為進一步協調商標法,可由外交會議通過議定書,但前提是議定書不與本條約的規定相抵觸。

  第十九條 成為本條約締約方的條件

  (1[資格]下列實體可簽署本條約并在不違反第(2)款、第(3)款和第二十條第(1)和(3)款的前提下可成為本條約締約方:

 ?。ㄒ唬┛稍谄渖虡酥鞴軝C關注冊商標的任何本組織成員國;

 ?。ǘ┰O有商標主管機關、且可在適用政府間組織的現有條約的領土范圍內或在所有成員國內或在有關申請中指定的成員國內進行商標有效注冊的任何政府間組織,前提是政府間組織的所有成員國也必須是本組織成員;

 ?。ㄈ┪ㄓ型ㄟ^另一指定的本組織成員國商標主管機關方能注冊商標的任何本組織成員國;

 ?。ㄋ模┪ㄓ型ㄟ^本身為成員的政府間組織所設商標主管機關才能注冊商標的任何本組織成員國;

  (五)唯有通過本組織一組成員國共設的商標主管機關才能進行商標注冊的任何本組織成員國。

 ?。?span lang="EN-US">2[批準或加入]第(1)款所指任何實體均可交存:

  (一)批準書,指已簽署本條約的,

 ?。ǘ┘尤霑?,指未簽署本條約的。

 ?。?span lang="EN-US">3[交存的有效日期]a)在不違反(b)項的前提下,批準書或加入書的交存有效日期:

  (一)對于第(1)款第(一)項所指的國家,為該國交存文書之日;

 ?。ǘτ谡g組織,為該政府間組織的文書交存之日;

 ?。ㄈτ诘冢?span lang="EN-US">1)款第(三)項所指的國家,為符合下列條件之日:該國的文書已交存而且另一指定國家的文書也已交存;

  (四)對于第(1)款第(四)項所指的國家,應適用上述第(二)項所指的日期;

 ?。ㄎ澹τ诘冢?span lang="EN-US">1)款第(五)項所指的屬一組國家之一的成員國,為該組所有成員國均已交存文書日。

 ?。?span lang="EN-US">b)一國的任何批準書或加入書(本項稱“文書”)可附帶一項聲明,提出其文書是否可視為已交存須以下述情況為條件:指明名稱并符合本條約締約方資格的另一國或一政府間組織的文書或另兩國的文書或另一國和一政府間組織的文書也已交存。含此種聲明的文書應于聲明中的條件達到之日視為已交存。但是,交存聲明所指任何文件本身附有同類聲明時,該文書應于后一聲明中的條件達到之日視為已交存。

 ?。?span lang="EN-US">c)按照(b)項作出的聲明可隨時全部或部分地撤回。任何此種撤回應于總干事收到撤回通知之日起發生效力。

  第二十條 批準和加入的有效日期

  (1[須考慮的文書]為本條之目的,僅考慮第十九條第(1)款所指實體交存的、具備按第十九條第(3)款規定注明有效日期的批準書或加入書。

 ?。?span lang="EN-US">2[條約的生效]本條約應于五個國家遞交批準書或加入書三個月之后生效。

  (3[條約生效之后所作批準和加入的生效]第(2)款范圍之外的實體應自其交存批準書或加入書之日起三個月之后受本條約約束。

  第二十一條 保留

 ?。?span lang="EN-US">1[特種商標]任何國家或政府間組織均可以提出保留的方式聲明,盡管有第二條第(1)款(a)項和第(2)款(a)項的規定,但對于聯合商標、防御商標或衍生商標不適用第三條第(1)款和第(2)款、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三條的任何規定。但該保留中應注明上述與保留有關的規定。

  (2[保留形式]第(1)款所提的保留應在有關提出該保留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批準或加入本條約的文書所附的聲明中提出。

 ?。?span lang="EN-US">3[保留的撤回]依據第(1)款所提保留可隨時撤回。

 ?。?span lang="EN-US">4[禁止其他保留]除第(1)款所述允許的保留外,不得對本條約提出任何其他保留。

  第二十二條 過渡性條款

 ?。?span lang="EN-US">1[為多個類別的商品和服務提出的單項申請]a)任何國家或政府間組織均可聲明,盡管有第三條第(5)款的規定,但向商標主管機關提交一項申請僅能涉及屬《尼斯分類》同一類別的商品或服務。

 ?。?span lang="EN-US">b)任何國家或政府間組織可聲明,盡管有第六條的規定,如屬《尼斯分類》多個類別的商品和/或服務載于同一份申請,以這樣一份申請所作的注冊商標注冊簿中應當列為兩項或多項注冊,但前提是每一項這種注冊均應有參考標志,標明其與由同一申請分出的所有其他此種注冊的關系。

  (c)依據上述(a)項提出保留聲明的任何國家和政府間組織均可聲明,盡管有第七條第(1)款的規定,申請可以不分解。

  (2[為一項以上的申請和/或注冊提交一份委托書]任何國家或政府間組織均可聲明,盡管有第四條第(3)款(b)項的規定,但一份委托書僅能涉及一項申請或一項注冊。

  (3[禁止要求證明委托書簽名和申請書簽名]任何國家或政府間組織均可聲明,盡管有第八條第(4)款的規定,仍可要求對委托書的簽字或申請人在申請書上的簽字出具證明、公證、認證、法律認可或其他證明。

  (4[為一項以上申請和/或注冊變更名稱和/或地址、變更所有權或錯誤的更正提出的單項申請或請求]任何國家或政府間組織均可聲明,盡管有第十條第(1)款(e)項和第(2)、(3)款、第十一條第(1)款(h)項和第(3)款和第十二條第(1)款(e)項和第(2)款的規定,一項名稱和/或地址的變更登記申請、一項所有權變更登記申請和一項錯誤更正請求僅能涉及一項申請或一項注冊。

  (5[續展時呈交使用聲明和/或證據]任何國家或政府間組織均可聲明,盡管有第十三條第(4)款第(三)項的規定,續展時仍需提供有關使用商標的聲明和/或證據。

 ?。?span lang="EN-US">6[續展時的實質性審查]任何國家或政府間組織均可聲明,盡管有第十三條第(6)款的規定,但在首次續展服務商標注冊時,可對該注冊進行實質性審查,并審查其注冊的可能性,前提是審查應限于排除因本條約生效前該國或該組織規定可注冊服務商標的法律生效后六個月期間提交的申請所致的多重注冊。

 ?。?span lang="EN-US">7[共同條款]a)僅在下列情況下,一國或一政府間組織才可做第(1)款至第(6)款之下的聲明,即:在其交存加入本條約的批準書或加入書時,如不作此種聲明,繼續適用其法律將會違反本條約的有關規定。

 ?。?span lang="EN-US">b)依據第(1)款至第(6)款所作的聲明應與提出該聲明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批準或加入本條約的文書一同附送。

 ?。?span lang="EN-US">c)依據第(1)款至第(6)款所作的聲明可隨時撤回。

 ?。?span lang="EN-US">8[(保留)聲明失效]a)在不違反下述(c)項規定的情況下,依據第(1)至第(6)款所作的任何(保留)聲明,如是由按聯合國大會的慣例被視為發展中國家,或成員國均是發展中國家的政府間組織所提出,該聲明將于本條約生效之日起第八年底失效。

 ?。?span lang="EN-US">b)依據第(1)至第(6)款所作的任何(保留)聲明,如是非上述(a)項中所提到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提出,該聲明將于本條約生效之日起第六年底失效。

 ?。?span lang="EN-US">c)如果依據第(1)至第(6)款所作的(保留)聲明未按第(7)款(c)項規定撤回,或未按上述(a)或(b)項規定于20041028日以前失效,該聲明亦于20041028日失效。

  (9[成為本條約締約方的條件]在本條約通過之日屬保護工業產權國際(巴黎)聯盟成員但不是本組織成員的任何國家,在19991231日之前,盡管有第十九條第(1)款第(一)項的規定,只要其商標主管機關可進行商標注冊,均可成為本條約締約方。

  第二十三條 退約

  (1[通知]任何締約方均可退出本條約,退約應通知總干事。

 ?。?span lang="EN-US">2[有效日期]退約于總干事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發生效力。退約不影響本條約對該一年期結束時涉及退約締約方任何未決申請或任何注冊商標的適用,但退約締約方可在該一年期結束后對一項注冊自其到期需續展之日起停止適用本條約。

  第二十四條 本條約的語文;簽署

 ?。?span lang="EN-US">1[原件;正式文本]a)本條約簽字原件應為一份,其英文、阿拉伯文、中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span lang="EN-US">b)應某一締約方要求,非上述(a)項提及的語文,但屬該締約方官方語文的正式文本將由總干事與該締約方及其他當事締約方協商后擬定。

 ?。?span lang="EN-US">2[簽署時限]本條約應于通過后一年內在本組織總部開放以供簽署。

  第二十五條 保存人

  總干事為本條約保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