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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
發布時間:2020-03-26 09:17:18     點擊量:7372次    作者:管理員   分享到: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企業策劃、實施、檢查、改進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有下列愿望的企業:

a 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體系;

b)  運行并持續改進知識產權管理體系

c 尋求外部組織對其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評價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其他組織,可參照本標準相關要求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適用于本文件。

GB/T 190002008   質量管理體系  基礎和術語

GB/T 213742008   知識產權文獻與信息  基本詞匯

3 術語和定義

GB/T 190002008 GB/T 213742008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知識產權  intellectual property

在科學技術、文學藝術等領域中,發明者、創造者等對自己的創造性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其范圍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及相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地理標志、植物新品種、商業秘密、傳統知識、遺傳資源以及民間文藝等。

[GB/T21374-2008,術語和定義3.1.1]

3.2  

過程  process

將輸入轉化為輸出的相互關聯或相互作用的一組活動。

[GB/T19000-2008,定義3.4.1]

3.3  

產品  product

過程的結果。

1:有下列四種通用的產品類別:

——服務(如運輸);

——軟件(如計算機程序、字典);

——硬件(如發動機機械零件);

——流程性材料(如潤滑油)。

許多產品由分屬于不同產品類別的成分構成,其屬性是服務、軟件、硬件或流程性材料取決于

產品的主導成分。例如:產品“汽車”是由硬件(如輪胎)、流程性材料(如:燃料、冷卻液)、

軟件(如:發動機控制軟件、駕駛員手冊)和服務(如銷售人員所做的操作說明)所組成。

2服務通常是無形的,并且是在供方和顧客接觸面上需要完成至少一項活動的結果。服務的提供

可涉及,例如:

——在顧客提供的有形產品(如需要維修的汽車)上所完成的活動;

——在顧客提供的無形產品(如為準備納稅申報單所需的損益表)上所完成的活動;

——無形產品的交付(如知識傳授方面的信息提供);

——為顧客創造氛圍(如在賓館和飯店)。

軟件由信息組成,通常是無形產品,并可以方法、報告或程序的形式存在。

硬件通常是有形產品,其量具有計數的特性。流程性材料通常是有形產品,其量具有連續的特

性。硬件和流程性材料經常被稱為貨物。

[GB/T19000-2008,定義3.4.2]

3.4  

體系  system

相互關聯或相互作用的一組要素。

[GB/T 19000-2008,定義3.2.1]

3.5  

管理體系  management system

建立方針和目標并實現這些目標的體系。

注:一個組織的管理體系可包括若干個不同的管理體系,如質量管理體系、財務管理體系或環境管理

體系。

[GB/T 19000-2008,定義3.2.2]

3.6  

知識產權方針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y

知識產權工作的宗旨和方向。

3.7  

知識產權手冊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ual

規定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文件。

4 知識產權管理體系

4.1 總體要求

企業應按本標準的要求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實施、運行并持續改進,保持其有效性,并形成文件。

4.2 文件要求

4.2.1 總則

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文件應包括:

a)         知識產權方針和目標;

b)        知識產權手冊;

c)         本標準要求形成文件的程序和記錄

    注:本標準出現的“形成文件的程序”,是指建立該程序,形成文件,并實施和保持。一個文件

可以包括一個或多個程序的要求;一個形成文件的程序的要求可以被包含在多個文件中。      

4.2.2 文件控制

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文件是企業實施知識產權管理的依據,應確保:

a)         發布前經過審核和批準,修訂后再發布前重新審核和批準;

b)        文件中的相關要求明確;

c)         按文件類別、秘密級別進行管理;

d)        易于識別、取用和閱讀;

e)     對因特定目的需要保留的失效文件予以標記。

4.2.3 知識產權手冊

編制知識產權手冊并保持其有效性,具體內容包括:

a)         知識產權機構設置、職責和權限的相關文件;

b)        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程序文件或對程序文件的引用;

c)         知識產權管理體系過程之間相互關系的表述。

4.2.4 外來文件與記錄文件

編制形成文件的程序,規定記錄的標識、貯存、保護、檢索、保存和處置所需的控制。對外來文件和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記錄文件應予以控制并確保:

a)         對行政決定、司法判決、律師函件等外來文件進行有效管理,確保其來源與取得時間可識別;

b)        建立、保持和維護記錄文件,以證實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符合本標準要求,并有效運行;

c)         外來文件與記錄文件完整,明確保管方式和保管期限。

5 管理職責

5.1 管理承諾

最高管理者是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通過以下活動實現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有效性:

a)       制定知識產權方針;

b)      制定知識產權目標;

c)       明確知識產權管理職責和權限,確保有效溝通;

d)      確保資源的配備;

e)       組織管理評審。

5.2 知識產權方針

最高管理者應批準、發布企業知識產權方針,并確保方針:

a)         符合相關法律和政策的要求;

b)        與企業的經營發展相適應;

c)         在企業內部得到有效運行;

d)        在持續適宜性方面得到評審;

e)         形成文件,付諸實施,并予以保持;

f)         得到全體員工的理解。

5.3 策劃

5.3.1 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策劃

最高管理者應確保:

a)         理解相關方的需求,對知識產權管理體系進行策劃,滿足知識產權方針的要求;

b)        知識產權獲取、維護、運用和保護活動得到有效運行和控制;

c)         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得到持續改進。

5.3.2 知識產權目標

最高管理者應針對企業內部有關職能和層次,建立并保持知識產權目標,并確保:

a)         形成文件并且可考核;

b)        與知識產權方針保持一致,內容包括對持續改進的承諾。

5.3.3 法律和其他要求

最高管理者應批準建立、實施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以便:

a)         識別和獲取適用的法律和其他要求,并建立獲取渠道

b)        及時更新有關法律和其他要求的信息,并傳達給員工。

5.4 職責、權限和溝通

5.4.1 管理者代表

最高管理者應在企業最高管理層中指定專人作為管理者代表,授權其承擔以下職責:

a)         確保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建立、實施和保持;

b)        向最高管理者報告知識產權管理績效和改進需求;

c)         確保全體員工對知識產權方針和目標的理解;

d)        落實知識產權管理體系運行和改進需要的各項資源;

e)         確保知識產權外部溝通的有效性。

5.4.2 機構

建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并配備專業的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或委托專業的服務機構代為管理,承擔以下職責:

a)         制定企業知識產權發展規劃;

b)        建立知識產權管理績效評價體系;

c)         參與監督和考核其他相關管理機構;

d)        負責企業知識產權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管理機構負責落實與本機構相關的知識產權工作。

5.4.3 內部溝通

建立溝通渠道,確保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5.5 管理評審

5.5.1 評審要求

最高管理者應定期評審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適宜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