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陜西省查處
陜知發〔2013〕47號
各地市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局機關各處室:
《陜西省查處假冒專利行為辦案規程》已經由2013年第5次局務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陜西省知識產權局
2013年6月4日
陜西省查處假冒專利行為辦案規程
第一條 為依法查處假冒專利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陜西省專利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查處假冒專利行為時,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
第三條 省和設區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的假冒專利行為;必要時可依據工作實際,委托有實際處理能力的縣級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查處假冒專利行為。
為明知是假冒專利的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
第四條 查處假冒專利由行為發生地的專利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陜西省知識產權局指定管轄。
跨省管轄權爭議的,報請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管轄。
第五條 專利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檢查:
(一) 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二) 告知檢查的依據、內容和要求;
(三) 詢問或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并簽名;
(四) 執法人員不少于兩名;
(五) 執法人員應當著正裝。
第六條 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立案查處假冒專利行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有明確的行政相對人,包括有明確的行為人或者明確的地址;
(2)有涉嫌構成假冒專利行為的事實;
(3)屬于本專利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4)假冒專利行為從發生之日起在2年內被發現;假冒專利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 專利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或者接受舉報發現涉嫌假冒專利行為的,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及時立案調查。
第八條 查處假冒專利行為的專利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處理的。
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3日內對當事人的回避申請作出答復。
第九條 查封、扣押涉嫌假冒專利產品的,應當經專利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批準,并向當事人出具查封、扣押通知書。
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查封、扣押涉嫌假冒專利產品,應當當場清點,制作筆錄和清單,由當事人和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執法人員在筆錄上注明。清單應當交當事人一份。
第十條 在查處假冒專利行為過程中,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執法人員調查收集有關證據時,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應當協助、配合,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一條 案件調查終結,經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根據案件情況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假冒專利行為成立應當予以處罰的,依法責令改正并給予處罰;
(二)假冒專利行為輕微并已及時改正的,免予處罰;
(三)假冒專利行為不成立的,依法撤銷案件;
(四)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 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假冒專利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行為人采取下列改正措施:
(一)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或者終止后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的,立即停止標注行為,消除尚未售出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專利標識;產品上的專利標識難以消除的,銷毀該產品或者包裝;
(二)銷售第(一)項所述產品的,立即停止銷售行為;
(三)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立即停止發放該材料,銷毀尚未發出的材料,并消除影響;
(四)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立即停止偽造或者變造行為,銷毀偽造或者變造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并消除影響;
(五)其他必要的改正措施。
第十三條 專利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專利行政主管部門作出2萬元以上處罰決定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第十四條 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假冒專利行為成立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確定行為人的違法所得:
(一)銷售假冒專利的產品的,以產品銷售價格乘以所銷售產品的數量作為其違法所得。
(二)訂立假冒專利的合同的,以收取的費用作為其違法所得。
(三)實施其他假冒專利行為的,以其實際獲得的全部收入為違法所得。
第十五條 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決定予以處罰的,應當制作處罰決定書,寫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認定假冒專利行為成立、或認定為明知是假冒專利的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行為成立的證據、理由和依據;
(三)處罰的內容以及履行方式;
(四)不服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處罰決定書應當加蓋專利行政主管部門的公章。
第十六條 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假冒專利行為過程中,對明知是假冒專利的行為且提供便利條件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根據違法行為情節予以罰款。
第十七條 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假冒專利行為成立,或者認定為明知是假冒專利的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違法行為成立,作出處罰決定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查處假冒專利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1個月內結案。案件特別復雜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由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經批準延長的期限,最多不超過15日。
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述案件辦理期限。
第十九條 假冒專利行為的行為人、為明知是假冒專利的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行為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處罰決定書寫明的罰款;到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第二十條 專利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責令改正的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行政復議或者訴訟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
當事人對處理決定或者處罰決定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在查處假冒專利過程中,遇拒絕、阻礙執行公務情形時,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公告送達或者其他方式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
第二十三條 本規程由陜西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4日印發的《陜西省查處專利違法行為辦案規程(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