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專利局關于印發《中國申請人向國際局遞交國際申請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專發審字〔1994〕第28號
各涉外專利代理機構:
PCT聯盟大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1993年9月29日通過了對《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的修改。其該修改的主要精神是:自1994年1月1日起國際局將作為受理局之一受理國際申請。為了適應這一修改,我局依據專利合作條約和專利法的規定制定了《關于中國申請人向國際局遞交國際申請的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申請人向國際局遞交國際申請實施辦法
1.根據PCT聯盟大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1993年9月29日通過的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修訂本第19.1(a)(iii)規定,中國居民或者國民可以向國際局遞交國際申請。
2.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在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國際局提出國際申請的,應當首先向專利局申請專利或者在國際申請中指定中國,并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后,委托國務院授權專利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上述專利代理機構接受申請人委托后,應當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有關文件(在該文件上注明已向專利局遞交相關申請的申請號)送交專利局備案。
3.我國臺灣同胞向國際局遞交國際申請的,應當向專利局提供申請人居所地或者營業所所在地證明文件,并委托國務院授權專利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居住在港、澳以及其他地區的我國同胞向國際局遞交國際申請并在請求書中指明中國專利局為國際檢索單位的,應當向專利局提供國籍證明文件,并委托國務院授權專利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上述專利代理機構接受申請人委托后,應當把上述證明文件送交專利局備案;
4.根據專利合作實施細則修訂本第35.3(3)和第59.1(b)規定,中國居民或者國民按照本辦法向國際局遞交國際申請的,其主管國際檢索單位和國際初步審查單位是中國專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