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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二)
發布時間:2018-11-02 08:11:11     點擊量:6239次    作者:管理員   分享到:

1 基礎管理

1.1  獲取

應編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規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         根據知識產權目標,制定知識產權獲取的工作計劃,明確獲取的方式和途徑;

b)        在獲取知識產權前進行必要的檢索和分析;

c)         保持知識產權獲取記錄;

d)        保障發明創造人員的署名權。

1.2 維護

應編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規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         建立知識產權分類管理檔案,進行日常維護;

b)        知識產權評估;

c)         知識產權權屬變更;

d)        知識產權權屬放棄;

e)         有條件的企業可對知識產權進行分級管理。

1.3 運用

1.3.1 實施、許可和轉讓

應編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規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         促進和監控知識產權的實施,有條件的企業可評估知識產權對企業的貢獻;

b)        知識產權實施、許可或轉讓前,應分別制定調查方案,并進行評估。

1.3.2 投融資

投融資活動前,應對相關知識產權開展盡職調查,進行風險和價值評估。在境外投資前,應針對目的地的知識產權法律、政策及其執行情況,進行風險分析。

1.3.3 企業重組

企業重組工作應滿足以下要求:

a)         企業合并或并購前,應開展知識產權盡職調查,根據合并或并購的目的設定對目標企業知識產權狀況的調查內容;有條件的企業可進行知識產權評估。

b)        企業出售或剝離資產前,應對相關知識產權開展調查和評估,分析出售或剝離的知識產權對本企業未來競爭力的影響。

1.3.4 標準化

參與標準化工作應滿足以下要求:

a)         參與標準化組織前,了解標準化組織的知識產權政策;將包含專利和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向標準化組織提案時,應按照知識產權政策要求披露并作出許可承諾;

b)        牽頭制定標準時,應組織制定標準工作組的知識產權政策和工作程序。

1.3.5 聯盟及相關組織

參與或組建知識產權聯盟及相關組織應滿足以下要求:

a)         參與知識產權聯盟或其他組織前,應了解其知識產權政策,并進行評估;

b)        組建知識產權聯盟時,應遵循公平、合理且無歧視的原則,制定聯盟知識產權政策;主要涉及專利合作的聯盟可圍繞核心技術建立專利池。

1.4 保護

1.4.1 風險管理

應編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規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         采取措施,避免或降低生產、辦公設備及軟件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風險;

b)        定期監控產品可能涉及他人知識產權的狀況,分析可能發生的糾紛及其對企業的損害程度,提出防范預案;

c)         有條件的企業可將知識產權納入企業風險管理體系,對知識產權風險進行識別和評測,并采取相應風險控制措施。

1.4.2 爭議處理

應編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規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         及時發現和監控知識產權被侵犯的情況,適時運用行政和司法途徑保護知識產權;

b)        在處理知識產權糾紛時,評估通過訴訟、仲裁、和解等不同處理方式對企業的影響,選取適宜的爭議解決方式。

1.4.3 涉外貿易

涉外貿易過程中的知識產權工作包括:

a)         向境外銷售產品前,應調查目的地的知識產權法律、政策及其執行情況,了解行業相關訴訟,分析可能涉及的知識產權風險;

b)        向境外銷售產品前,應適時在目的地進行知識產權申請、注冊和登記;

c)         對向境外銷售的涉及知識產權的產品可采取相應的邊境保護措施。

1.5 合同管理

加強合同中知識產權管理:

a)         應對合同中有關知識產權條款進行審查,并形成記錄;

b)        對檢索與分析、預警、申請、訴訟、侵權調查與鑒定、管理咨詢等知識產權對外委托業務應簽訂書面合同,并約定知識產權權屬、保密等內容;

c)         在進行委托開發或合作開發時,應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知識產權權屬、許可及利益分配、后續改進的權屬和使用等;

d)        承擔涉及國家重大專項等政府支持項目時,應了解項目相關的知識產權管理規定,并按照要求進行管理。

1.6 保密

應編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規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         明確涉密人員,設定保密等級和接觸權限;

b)        明確可能造成知識產權流失的設備,規定使用目的、人員和方式;

c)         明確涉密信息,規定保密等級、期限和傳遞、保存及銷毀的要求;

d)        明確涉密區域,規定客戶及參訪人員活動范圍等。

2 實施和運行

2.1 立項

立項階段的知識產權管理包括:

a)       分析該項目所涉及的知識產權信息,包括各關鍵技術的專利數量、地域分布和專利權人信息等;

b)      通過知識產權分析及市場調研相結合,明確該產品潛在的合作伙伴和競爭對手;

c)       進行知識產權風險評估,并將評估結果、防范預案作為項目立項與整體預算的依據。

2.2 研究開發

研究開發階段的知識產權管理包括:

a)       對該領域的知識產權信息、相關文獻及其他公開信息進行檢索,對項目的技術發展狀況、知識產權狀況和競爭對手狀況等進行分析;

b)      在檢索分析的基礎上,制定知識產權規劃;

c)       跟蹤與監控研究開發活動中的知識產權,適時調整研究開發策略和內容,避免或降低知識產權侵權風險;

d)      督促研究人員及時報告研究開發成果;

e)       及時對研究開發成果進行評估和確認,明確保護方式和權益歸屬,適時形成知識產權;

f)       保留研究開發活動中形成的記錄,并實施有效的管理。

2.3 采購

采購階段的知識產權管理包括:

a)       在采購涉及知識產權的產品過程中,收集相關知識產權信息,以避免采購知識產權侵權產品,必要時應要求供方提供知識產權權屬證明;

b)      做好供方信息、進貨渠道、進價策略等信息資料的管理和保密工作;

c)       在采購合同中應明確知識產權權屬、許可使用范圍、侵權責任承擔等。

2.4 生產

生產階段的知識產權管理包括:

a)       及時評估、確認生產過程中涉及產品與工藝方法的技術改進與創新,明確保護方式,適時形成知識產權;

b)      在委托加工、來料加工、貼牌生產等對外協作的過程中,應在生產合同中明確知識產權權屬、許可使用范圍、侵權責任承擔等,必要時應要求供方提供知識產權許可證明;

c)       保留生產活動中形成的記錄,并實施有效的管理。

2.5 銷售和售后

銷售和售后階段的知識產權管理包括:

a)       產品銷售前,對產品所涉及的知識產權狀況進行全面審查和分析,制定知識產權保護和風險規避方案;

b)      在產品宣傳、銷售、會展等商業活動前制定知識產權保護或風險規避方案;

c)       建立產品銷售市場監控程序,采取保護措施,及時跟蹤和調查相關知識產權被侵權情況,建立和保持相關記錄;

d)      產品升級或市場環境發生變化時,及時進行跟蹤調查,調整知識產權策略和風險規避方案,適時形成新的知識產權。

3 審核和改進

3.1 總則

策劃并實施以下方面所需的監控、審查和改進過程:

a)       確保產品、軟硬件設施設備符合知識產權有關要求;

b)      確保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適宜性;

c)       持續改進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確保其有效性。

3.2 內部審核

應編制形成文件的程序,確保定期對知識產權管理體系進行內部審核,滿足本標準的要求。

3.3 分析與改進

根據知識產權方針、目標以及檢查、分析的結果,制定和落實改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