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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陜西省專利糾紛處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8-11-02 07:53:58     點擊量:5485次    作者:管理員   分享到:

陜西省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陜西省專利

糾紛處理辦法》的通知

陜知發〔201349

 

各地市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局機關各處室:

    《陜西省專利糾紛處理辦法》已經由2013年第5次局務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陜西省專利糾紛處理辦法

 

 

 

陜西省知識產權局   

201364

 

陜西省專利糾紛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規范專利行政執法行為,依法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和調解專利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陜西省專利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遵循公正、及時的原則;調解專利糾紛時,還應遵循當事人自愿原則。

第三條 省和設區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專利糾紛;必要時可依據工作實際,委托有實際處理能力的縣級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調解專利糾紛。

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處理重大、復雜的專利侵權糾紛。

第四條 當事人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或者調解專利糾紛的,由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專利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陜西省知識產權局指定管轄。

跨省管轄權爭議的,報請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管轄。

第五條 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專利糾紛時,案件承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處理的。

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3日內對當事人的回避申請作出答復。

第六條 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專利糾紛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技術檢測、鑒定。當事人對技術檢測、鑒定費用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由申請方預交,結案后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章 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

第七條 請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三)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

(四)屬于專利行政主管部門的受案和管轄范圍;

(五)當事人沒有仲裁協議或未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一)項所稱利害關系人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專利權人的合法繼承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中,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出請求;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請求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提出請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不能單獨提出請求。

第八條 請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請求人應當提交請求書及下列證明材料:

(一)主體資格證明,即自然人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專利權有效的證明,即專利登記簿副本,或者專利證書和當年繳納專利年費的收據。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要求請求人提交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

求人應當按照被請求人的數量提交請求書副本及有關證據。

第九條 請求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立案、指定案件承辦人員并通知請求人;請求不符合第七條規定的,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請求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請求書及其附件的副本送達被請求人,被請求人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及副本。

被請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專利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被請求人提交答辯書的,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請求人。

第十條 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原則進行調解。

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的,由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制作調解協議書,并由請求人和被請求人簽收。調解協議書應當加蓋專利行政主管部門的公章。

調解不成的,專利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一條 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可以根據案情需要決定是否進行口頭審理。決定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提前3個工作日將口審合議組人員名單、口審時間和地點通知當事人。舉行口頭審理的,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參加口頭審理的當事人和審理要點記入筆錄,經核對無誤后,由口審合議組人員和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口審的,或者未經允許中途退出的,對請求人按撤回請求處理并結案,對被請求人按缺席處理。

第十二條 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可依職權聘請專利有關方面的專家對專利侵權的技術問題進行鑒定,也可委托有關機構對涉嫌專利侵權的技術問題出具咨詢意見。

第十三條 除達成調解協議或者請求人撤回請求之外,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制作處理決定書,寫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

(三)認定侵權行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據;

(四)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明確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權行為的類型、對象和范圍;認定侵權行為不成立的,應當駁回請求人的請求;

(五)不服處理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處理決定書應當加蓋專利行政主管部門的公章。

第十四條 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自立案之日起4個月內結案。案件特別復雜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由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經批準延長的期限,最多不超過1個月。

案件處理過程中的公告、技術檢測、鑒定、中止、委托咨詢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述案件辦理期限。

第十五條 在專利侵權糾紛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證據的,可以書面請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調查取證。

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案件承辦人員調查收集有關證據時,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應當協助、配合,如實反應情況,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六條 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調查收集證據時,可以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賬冊等有關文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采用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涉嫌侵犯制造方法專利權的,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

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制作調查筆錄,并由案件承辦人員、被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被調查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案件承辦人員在調查筆錄上注明。

第十七條 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調查收集證據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式。涉及產品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侵權的產品中抽取一部分作為樣品;涉及方法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中抽取一部分作為樣品。被抽取樣品的數量應當以能夠證明事實為限。

專利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抽樣取證應當制作筆錄和清單,寫明被抽取樣品的名稱、特征、數量以及保存地點,由案件承辦人員、被調查人簽字或者蓋章。被調查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案件承辦人員在筆錄上注明。清單應當交被調查人一份。

第十八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又無法進行抽樣取證的情況下,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進行登記保存,并在7日內作出決定。

經登記保存的證據,被調查人不得銷毀或者轉移。進行登記保存應當制作筆錄和清單,寫明被登記保存證據的名稱、特征、數量以及保存地點,由案件承辦人員、被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被調查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案件承辦人員在筆錄上注明。清單應當交被調查人一份。

第十九條 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專利行政主管部門需要委托其他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協助調查收集證據的,應當提出明確的要求。接受委托的部門應當及時、認真地協助調查收集證據,并盡快回復。

第二十條 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作出處理決定,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應當采取下列制止侵權行為的措施:

(一)侵權人制造專利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行為,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模具,并且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二)侵權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使用涉案專利方法的,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使用行為,銷毀實施涉案專利方法的專用設備、模具,并且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涉案專利方法所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三)侵權人銷售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行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四)侵權人許諾銷售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涉案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許諾銷售行為,消除影響,并且不得進行任何實際銷售行為;

(五)侵權人進口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涉案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的,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進口行為;侵權產品已經入境的,不得銷售、使用該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侵權產品尚未入境的,可以將處理決定通知有關海關;

(六)停止侵權行為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一條 專利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并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處理決定后,被請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訴訟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

侵權人對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處理決定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遇拒絕、阻礙執行公務的情形時,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專利糾紛的調解

第二十三條 請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調解專利糾紛的,應當提交調解請求書,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請求書副本。

利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調解請求書后,應當及時向被請求人進行送達,并告知被請求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交意見陳述書。

第二十四條 被請求人提交意見陳述書并同意進行調解的,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立案并主持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由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制作調解協議書,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達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認為必要,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未能達成協議的,專利行政主管部門以撤銷案件的方式結案,并通知雙方當事人。

第二十五條 被請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見陳述書,或者在意見陳述書中表示不接受調解的,專利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立案并通知請求人。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公告送達或者其他方式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陜西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101日起施行。200661日印發的《陜西省處理專利糾紛辦法》同時廢止。

  

 陜西省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201364日印發